《《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
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
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
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
),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
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
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
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
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
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
要求,绝对不会象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
怕没有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
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
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
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
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
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
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 point of 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
】。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
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
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
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
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
为之一辩。
不仅认知-工具领域和道德-实践领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评价-表达行为同 样 也具
有一种反思中介。
我们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解释其需求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前提是,
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解释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反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
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普遍性要求。必要的时候,文化会争取成为解释的候选对象,从而
使相关者尽可能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共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
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要求具有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要求得到了广泛赞同。因此
,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前提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
?sthetische Kritik)。
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当的价值标准成了我们的评价语言
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种情况间接地表现在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以及音乐批评的讨
论当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理由的真正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阐明,从而使
得它们能够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要求的体现【31】。因此,建立在深层
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正的作品应当采用的标准。实践话语
当中的理由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兴趣;而审美
批判当中的理由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能够成为接受
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思考阐明了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审美论据的
说服力比起我们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
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
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
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
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
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
伴"隐瞒"其"真实"经历。这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要求,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会
采取策略行为,给真诚性要求披上一层伪装。不能因为它们不真诚,我们就批判这种表达
缺乏客观性,相反,必须根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实现交往而达成共
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谁如果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谁如果能够对他的不合理性
加以澄清,他就不仅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
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
表现,而且拥有对其主体性进行反思和冲破彻底笼罩在其认知、道德和审美等实践表达当
中的非理性限制的行为能力。即便在这样一个自我反思过程(Prozess der
Selbstreflektion)中,理由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弗洛伊德(S.Freud)曾经根据医生
和分析对象之间的心理分析谈话模式,对相应的论证类型加以了探讨【32】。分析交谈过
程中的角色分配是不对称的,医生和病人之间并不是对等关系(Proponent und
Opponent)。治疗取得结果之后,一种话语的前提才能得到满足。用于解释清楚彻底自我
欺瞒的论证形式,我称之为疗法批判(therapeutische Kritik)。
有些解释者因为沟通困难而认识到有必要把沟通中介本身作为交往对象,来设法解决
困难,他们的行为方式说到底是处于另一个同样具有反思意义的层面上。一个人,如果他
的一举一动都已经作好了沟通的准备,一旦交往受阻时则对语法进行反思,我们就说他是
合乎理性的。反思语法,一方面涉及对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Verst?ndlichkeit)或全面
性(Wohlgeformtheit)进行检验,换言之,反思语法所涉及到的问题是,符号表达是否
合乎语法,亦即是否和相应的生成规则一致。就此而言,语言学研究堪称典范。另一方面
,反思语法还涉及到对表达意义的解释--这是一项解释学的任务,翻译实践是这方面的最
好模式。谁如果教条地使用其自身的符号表达中介,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相反,解释
话语(explikativer Diskurs)是一种论证形式,它不 再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符号表达的
可理解性、全面性或规则的正确性,而是认为对它们有必要加以讨论【33】。
至此,我们可以把上述思考概括如下: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
种素质,它表现在总是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的行为方式当中。这就意味着,合理的表达可以
得到客观的评价。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起码和有效性要求具有内在联系(或者具有与可以检
验的有效性要求保持着内在联系的要求)的符号表达。对于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的一切外
在检验,都要采取一种论证前提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
通过论证可以使得某种行为在特殊意义下成为合理行为,比如从人所共知的错误中汲
取教训。合理表达的可检验性(Kritisierbarkeit)和可论证性(
Begruendungsfaehigkeit)只是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我们获得理论知识和道德认识、
完善和扩充评价语言、克服自我欺瞒和沟通困难所经历的学习过程,依靠的则是论证。
(3)附论:论证理论
上文所引入的合理性概念的确有些直观,如图2所示,它涉及到一整套的有效性要求
,而这些有效性要求必须用一种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heorie)加以阐明。论证理
论尽管在伟大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上源远流长,但它还是处于发轫阶段。和形式逻辑不
同,论证逻辑所涉及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论据所依赖的语用单
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论证逻辑有时又叫做"非形式逻辑"(
informelle Logik)【34】。回想起来,主办者曾经为第一次国际非形式逻辑问题讨论会
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
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同时也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归纳的力量所获得
的。
--除了规范的演绎和归纳逻辑外,还要求具有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认为,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些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上澄清论
点和非规范性的逻辑批判。
--对所有论证类型的兴趣是和描述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以及忽略其区别的兴趣交结在
一起的。【35】
上述这些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使用》
(The Use of Argument)【36】中所阐述的 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了图尔明科学史
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ding)【37】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把理
论知识、道德-实践认识以及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
义上的论据具有强制性质,那么,它们就无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征的新内容;而如果
论据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那么,它们就会立足于依靠诸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
够阐释清楚的自明性和需求,这样看来,它们还是没有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图
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无法解释清
楚更好的论据所具有的那种丝毫没有强制性质的强制,也认识不到有效性要求的普遍主义
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
"图尔明认为,没有一种立场具有反思性;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立场能在自身范围内
阐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自己的第一原则,来捍卫第
一原则教义的经典地位。与此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特殊论证立场之
中,他们认为,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领域的相对判断之上"【38】。
但是,如果表达的有效性既不能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也不能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加以证
明,就会出现这样一些论证逻辑(Logik der Argumentation)必须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
,即:如何才能用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些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如何对这些理由本身加以
检验?那些对于有效性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据及其理由何以会比其他论据显得更强或更
弱?
论证言语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首先,作为过程(Prozess)来看,论证所涉
及到的是一种并非或然的交往形式,因为理想条件几乎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由此,我曾经
尝试着指出过,论证的一般交往前提是理想言语情境的决定条件【39】。这个观点想必还
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始终认为,我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合格的言语者
,只要他认为已经进入一个论证过程当中,他就必须充分满足相应的一般条件,而我就是
想对这些一般条件加以重建。论证的参与者一般都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他们的交往结
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无论是外在对沟通过程的强制,还是沟通过程自身内部自发形成的
强制)--当然,追求更好论据的强制不包括在内,而具有纯粹形式的特征,(这样一来,
共同寻求真实性动机之外的一切动机都被排除在了外面)。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可以看
作是换了其他手段通过反思对交往行为的一种继续。
其次,一旦我们把论证言语当作程序(Prozedur)来看,它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具有
特殊规则的互动形式(Form der Interaktion)。而且,话语的沟通过程被规定为正反双
方的协作分工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
--把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摆出来;
--摆脱行为和经验的压力,提出假设;
--根据理由,而且仅仅根据理由来检验正方所维护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后,从第三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论证就是要根据内在特质(intrinsische
Eigenschaften)把令人信服的论据生产(produzieren)出来;有了这些论据,有效性
要求可以得到兑现,也可以被反驳掉。论据是一些手段,依靠论据的帮助,主体相互之间
可以对正方起初所提出的假设性的有效性要求加以认可,并进而把意见转化成知识。论据
拥有一种普遍性的结构,图尔明对此曾有过明确的描述。图尔明认为,一个论据是由成问
题的表达所组成了,这个表达提出了具体的有效性要求(conclusion),并根据理由(
ground)用这个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理由的获得离不开规则(推理法则、原则、规律等
)的帮助(warrant)。而规则又是建立在不同种类的自明性基础上的(backing)。一旦
情况允许,必须对有效性要求加以修正或限制(modifyer)【40】。图尔明的这个观点同
样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尤其是结合不同论证层面的分化来看,就更加值得进一步
予以完善。但是,任何一种论证理论都面临着这样一种使命,即:把具有充分理由的论据
的一般特征明确下来。就此而言,从形式语义学的角度对论据中所使用的命题加以描述虽
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
以上所说的三个分析层面可以提供不同的理论视角,我们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学
科分类对它们加以区分:修辞学探讨的是作为过程(Prozess)的论证;雄辩术涉及到的
则是论证的实用程序(Prozedure),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结果(Produkte)。事实
上,不同层面上的论证表现出来的结构各不相同:首先是一种坚决反对压制和不公平,并
且带有理想色彩的言语情境的结构;接下来是一种追求更好论据,并且具有一定程序的竞
争的结构;最后是决定不同论据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结构。但是,仅仅停留在任何一种
层面上,都不足以揭示出论证言语的内在理念。我们通过论证相互发生关系,其基本冲动
在论证过程这个层面上的首要意图是,要让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
;而在论证程序层面上的意图则表现为,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争论,并最终达成合理
共识;在论证结果层面上的意图表现为,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然而,有
意思的是,在努力对论证理论相应的基本概念,诸如"广大听众的赞同"【41】、"合理共
识的达成"【42】以及"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43】等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三个分析
层面并不能永远处于分离状态。
我想举最近的一种尝试为例来对此加以说明;这种尝试在讨论论证理论时仅仅关注到
了论证过程的一个层面。其代表人物是沃尔夫岗·克莱因(Wolfgang Klein)【44】。克
莱因的目的是想从经验科学的角度对修辞学问题加以转换。他所选择的视角是试图描述和
解释论证过程的观察者。为此,克莱因并没有从客观主义的角度入手,认为只有论证参与
者能够观察到的行为才是可以容忍的;在严格的行为主义前提下,根本无法鉴别论证行为
和一般的言语行为。克莱因探讨的是论证的意义;但是,他并没有对所使用的论据作出一
种客观的评价,而想严格从描述立场的角度出发,对论据的意义加以探讨。这样,他就既
和图尔明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图尔明认为,离开一种(起码的)内在评价,论证的意
义是无法揭示出来的。也和修辞学传统保持距离--修辞学传统所关注的是令人信服的言语
,而非其真实性内涵:
"在一定意义上讲,图尔明的图式比他所批判的形式命题更加接近于实际论证;但是
,图尔明的图式是一种正确论证的图式;他并没有象实际从事论证的人那样去做经验研究
。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佩尔曼/奥尔布莱希特-蒂特卡(Perelman/Olbrechts-Tyteca),
尽管他们所有的哲学命题最初都是从实际论证当中获得的;核心概念之一"广大听众"(
auditoire universal),并非是指一群活生生的人,比如当下活在世上的人们;而是指
某种难以捉摸的不确定的力量……我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合理的或正确的论证,而是人们
--不管他们如何愚蠢--究竟如何进行论证"【45】。
我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克莱因从外在视角入手把"实际论证"(tatsaechliches
Argumentieren)与"有效论证"(gueltiges Argumentieren)彻底区分开来,这样做究竟
存在着哪些矛盾的地方,对我们又有怎样的启发呢。
】死 因首先把论证言语的活动范围明确了下来:"论证就是要借助于集体有效性把集
体问题转化成为集体有效的命题"【46】。论证参与者想用各种理由对值得追问的有效性
要求加以确定;而这些理由之所以能够让人信服,说到底所依据的就是集体共同掌握的可
靠知识。克莱因对论证意义的经验主义还原表现为他所使用的"集体有效性"(das
kollektiv Geltende)概念。按照克莱因的理解,所谓"集体有效性",是指一些观念在一
定时间范围内被一定的群体所共同掌握;就这个概念来讲,实际有效性与超越具体时空和
社会约束的有效性之间所具有的一切内在联系,都被克莱因一笔抹杀了:"因此,有效性
和问题是同人、具体时间密切相关的"【47】。
为了把这种"集体有效性"限制为各种实际表达出来、并真正被接受的信念,克莱因对
论证加以了描述,但把信念的一个关键纬度给抹杀了。根据克莱因的描述,促使论证参与
者信服的是各种理由;但是,这些理由是一些致使立场改变的模糊动因。克莱因的描述把
一切能够运用理由对合理性作出评价的标准都给中立化了;他不允许理论家从内在视角出
发而拥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一旦我们使用克莱因所提供的概念,一切论据之间也就没有了
什么差别了,它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使"论证被完全接受下来"【48】。
】死 因本人也认识到,如果我们用可接?性(Akzeptanz)来取代有效性(Geltung)
概念,论证逻辑势必会面临巨大的危险:
"……对于这样一个理论命题,人们或许会认为,其中的真实性和现实关联被放弃了
,而这些是论证所应当涉及到的;看起来,这种考察方式似乎仅仅取决于是谁在进行论证
,而不取决于究竟谁是正确的;这样做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错误……"【49】
论证逻辑需要一个抽象的框架,来对使用更好论据真正做到不带强制的强制现象加以
考察:
"这样一种论据的展开决不意味着对任意一些观点达成友好一致。有些时候,集体有
效性对于个别参与者实际上是很不适合的;但是,如果这种有效性是经过有效过程而从有
效物当中抽象出来的,那么,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都是适用的。拒绝这种思想将是很糟
糕的。无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从有效物到有效性的转换过程都会在我们身上发生"【
50】。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把集体有效性当作社会事实,而不去和理由合理性之间建立
起一种内在联系,那么,相对主义的结论就是不可避免的:
"看起来,某物在个人或集体那里有效,似乎是非常随意的:有些人相信这个,另一
些人则相信那个;事物之所以会发生效用,纯粹是偶然造成的,靠的是修辞技巧或物理力
量。这样就带来了一些不如人意的结果。因为人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会主张"爱人如己
",而也有些人会认为"如果邻人成为负担,就置之于死地"。同时也很难解释,我们为什
么还要做研究或还要追求知识;对于有些人来说,地球是一个圆面球;而对于另一些人来
讲,地球则是一个圆球体或一只火鸡;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大多数;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是
极少数,而第二种观点则最具有挑战性;(尽管第二种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没有
人会剥夺大多数人的"权利""【51】。
而克莱因的困难在于,他无法接受相对主义的结论,而又想坚持观察者的外在视角。
他拒绝在论据的社会价值(soziale Geltung)与社会效用(soziale Gueltigkeit)之间
进行区分:
"如果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知识的方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概念就会有
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说则毫无意义;论证的关键在于究竟什么对于个体有效"【52】。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区别的分界线不是其不
同的真实性内涵--因为谁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53】。"现实
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如果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对其有效性的
内在前提的认识就具有一种合理的力量。但是,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接受者的立
场产生影响,前提是这些论据的提出必须具备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能够被接受。论据的
"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解释清楚;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情况,就需要一种
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有效性语境(
Geltungszusammenhae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 Gesetzmaessigkeit)。无须回复
到客观有效性概念,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能够把论证参与者在一定情况下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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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反抗其倾向
性和反对外在干涉而遵守的法则展现出来。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把参与者所认为的有效表达
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nomologisch)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分析
。
】死 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如此?)来克服他自身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
,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 Theorie)才能完成
的使命:
"我认为,和任何一种经验分析一样,在对实际论证的系统分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
种相对可靠的合法性,用以指导人们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此外我认为,这个概念
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alitae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许多共同之
处"【54】。
】死 因试图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
把理由和原由混为一谈【55】。
导致这样一种悖论的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之外建立起论证逻辑,用
以避免一开始就把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作实现合理沟通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过程来
加以分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
忽视了。这样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能够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我们的"标准、"他们
的有效性"与"我们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克莱因还为他消除论据的真实性关联(Wahrheitbezug)找出这样的
理由,即:并非一切在论证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有效性要求都会提出真实性要求。许多论证
压根就"没有涉及到人们必须要用"真"或"可能"加以判断的陈述,而仅涉及到一些诸如善
、美以及应当等问题。由此可见,这里才真正出现对于特定时刻和特定人的有效性问题"
【56】。
事实上,命题真实性这个概念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
者所提出的一切有效性。因此,论证理论必须具备一种更加广泛的有效性概念,而不要把
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这样认为,决不会要求人们一定得放弃类似于真实性的有
效性概念,把一切矛盾因素从有效性概念当中统统清除出去,进而把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以
及社会功效混为一谈。
在我看来,图尔明理论的优势就在于,他允许有效性要求多元化,同时又不否认有效
性具有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有充分阐明逻辑概念层面
与经验概念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日常语言当作出发点,这样就不会迫使他首先要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之
间作出区分。他收集了许多力图通过论证对互动双方的立场施加影响的例证。具体方法包
括:泄露某种消息,提出一种权利要求,抗议采用某种新的战略(比如新的经营策略)或
新的技术(比如新的障碍比赛技术或新的钢铁生产技术);对一场音乐演出提出批评,维
护某种科学假设,以及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支持某位候选人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具有一种
共同的论证形式,这就是:我们努力为每一个要求提供充足的理由;理由的质量和分量可
能会遭到对方的质疑;我们遇到了不同的意见,可能会被迫对原初的表达加以修正。
当然,反方想维护的要求形式有所不同,论证也各有千秋。要求随着行为语境的改变
而发生变化。行为语境主要表现为一些机制,诸如法院、科学会议、监事会、医生会诊、
高校讲座、国会聆听、工程师为了确定一项设计方案而进行的磋商等等【57】。论证可以
出现在各种不同的语境当中,对于这些语境则要进行功能分析,并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几个
社会场所或社会"场域"(Felder)。它们对应于不同类型的要求和不同类型的论证。于是
,图尔明把论据在各个场域中的不同特征所共有的普遍图式和各个场域当中特殊的论证规
则区别开来;这些论证规则对于法律、医学、科学、政治、艺术批评、经营管理、体育等
语言游戏或生活秩序具有构成意义。如果我们不理解通过论证应当有所促进的不同行为的
意义,我们也就无法判断论据是否充分,也就无法理解论据应当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范畴:
"在现行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司法论证的威力是由谁赋予的?……那些论证的状况和
效力--作为法律的论证--只有当我们把它们置于实际环境中,并且认识了它们在真正的法
律事业中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时,才能被充分理解。与此相类似,如果最初的要求是以一
种合理的方式公开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批判,那么,科学讨论中的争论就必定是在采取有
组织和适当的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最后赋予那些论点力量和威力的,是它们的结
构和条件以外的事物。我们应该追溯这些事物的最初环境,并且了解它们是怎样为大型科
学事业作出贡献的,从而充分认识它们的地位和威力。作为司法的论断,听起来仅服务于
法律程序的更深的目标;而科学的论断,听起来只是为提高我们科学的理解这个更高的目
标服务的。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商业、政治或任何其
他的领域一样,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上论点的主要威力,只是通过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事
业本身表现出来的。在全部人类活动的领域中,作为重要成分的论断和论证,在伟大的人
类事业内找到了一席之地。所有这些活动场所都依赖于对论断和论证做出直观的和批评性
的评论,我们在制定合理的计划时,应该参考这些特点"【58】。
图尔明试图把各种不同的论证类型和有效性要求还原成不同的"合理行为"(
rationale 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
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些关于法
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社会学的角
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否就能够区分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清楚的,图尔明
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征,还是单纯根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
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因为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根据我们在前面对过程、程序以及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区分,图尔明依靠第三个抽象层
面就完全可以满足论证逻辑;在这个层面上,图尔明探讨了各个论据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
的关系。紧接着,他试图从机制化的角度去把握不同场域的分化。在此过程中,他在程序
层面上对形成冲突和达成共识的组织模式(Mustern der Organisation)加以了区分【
59】,在过程层面上对具有不同功能的行为语境加以了区分。作为解决问题的机制,论证
言语就扎根在这些行为语境当中。只有通过归纳,才能进入这些不同的论证场域,也就是
说,要想深入这些论证场域,就必须对它们作一般的经验分析。图尔明列举出了五种有代
表性的论证场域,亦即: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鉴别清楚在不同场域和不同部门发现的论证模式的特征。我们
也可以高清楚它们是如何反映出这些部门的潜在目的的"【60】。
图尔明对其意图所做的解释自然并不象我所说的那么简单。而且,图尔明阐明其纲领
的具体方法是:用各种场域当中不同的论证方式,永远都可以得出同样的图式;因此,五
种论证场域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架构的分化机制。这样看来,论证逻辑的使
命或许仅限于解释可能出现的论证结构。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等不同的活
动,它们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或许就是因为它们拥有这种共同的内核。但在其他地方,图
尔明就坚决反对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的观念;也就是说,他对直接把握合理性恒定不变的基
本结构表示怀疑。因此,针对波普尔(Karl Popper)常规科学理论的非历史方法,图尔
明提倡从历史-重建的角度研究概念和范式的转型。他认为,只有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对合
理行为的变化加以分析,才能揭示出合理性概念的内涵。
根据图尔明的解释,论证逻辑主要应当扩展到科学、技术、法律、医学等活动各自所
具有的不同的合理性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实体概念。图尔明的目的是要做"集体理性批判
"(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集体理性批判应当避免从先验的角度对论证加
以区分,同样也要避免从抽象的角度对科学、法律或艺术加以定义:
"我们使用诸如"科学"和"法律"这类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穷无尽地追寻那些抽
象的理念--不管人们的需求和问题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管我们的理解会发生怎样变化,这
些抽象的理念永远都是保持不变的;也不是指人们在任意一种情境下偶尔所说的"科学"和
"法律"。相反,我们所用的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既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又具有历史性和
现实性;它们所涉及到的是科学活动和法律活动的实际功效。我们是凭经验和目的得出这
些观念的内容的;而且,不同情境下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不管他们在追寻这些
理念过程当中实际结果究竟如何,他们为此都要造就出其理性活动的形式"。【61】
尽管如此,在避免先验的理性标准过程中,图尔明并不想拿相对主义作为代价。在合
理行为及其合理性标准的变化过程中,不能仅仅注意到参与者各自所认为的"合理内容"。
带有重建意图的历史学家如果想对客观精神的形态"作出合理的比较",那么,他就必须遵
循一种批判标准。图尔明从"不偏不倚的合理判断立场"出发,把这种批判标准明确了下来
。但是,对于这个批判标准,图尔明和黑格尔对待《现象学》一样,并没有随意地加以设
定,而是想从通过理解掌握人类集体理性活动过程中去获得。
然而,不幸的是,图尔明并没有尝试去对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偏不倚的立场(
Standpunkt der Unparteilichkeit)加以分析,因而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他仅仅把论证
逻辑放到了一般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有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上加以展开,
这样也就把论证逻辑交给了现成的合理性观念。只要图尔明不把共同探询真实性所需要的
一般交往前提和一般交往程序解释清楚,他就无法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说明,作为论证参
与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偏不倚"从所使用论据的结构中
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的前提才能解释清楚。反之,论证理论
的这些基本概念又涉及到合理共识和广泛赞同等基本的概念:
"图尔明承认,有效性要求最终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决策共识上面的,尽管如此,图尔
明只是 那牡 承认,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与?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
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共识"。【62】
图尔明并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他没有把
论证的临时机制特征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地区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分,首先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导致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共识为
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分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有冲突结构的论证的
例证,而艺术批评则是具有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
不是平等的组织模式。严格意义上讲,达成妥协根本就不是对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而
是在权势和实力相当的前提下对没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取得一致。陈堂公证(同其他司法讨
论,如法官们的商讨、教条主义的讨论以及法律解释等一样),和一般的实践话语之间的
区别,既在于与有效法律的联系,也在于对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而通过这种程序,争论
各方能够作出权威的决定,并达到预期的结果【63】。但是,陈堂公证的一些关键因素,
只有用道德论证模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规范陈述的正确性进行讨论,才能解释清楚
。所以说,一切论证,无论它们涉及到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
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
主体间相互信服。
然而,从论证场域的划分当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出,图尔明并没有把不同论证形式的
内在分化与不同合理行为的机制分化明确区分开来。在我看来,错误在于,图尔明没有把
依赖于行为语境的常规要求和普遍有效性要求区分清楚。我们不妨来看一看他经常援引的
一些例子:
(1) 今年的雷登锦标赛肯定是在奥克兰举行。
(2) 传染病是由于地区之间的饮食设施携带的细菌而引起的。
(3) 公司最好的策略,就是把货币转换为城市内短期通用的证券。
(4) 本人有参与制定本公司解雇人员文件的权利。
(5) 你应当为增加妇女在行政部门的决策权制造声势。
(6) 这个新的"金刚"版本比第一个更加激动人心。
(7) 石刁柏属于百合科。
命题(1)到(7)所表达的内容都可以供正方向反方提出要求。要求方式大多是从具
体语境中漫漫形成的。如果两个体育迷就一场比赛打赌,并说出命题(1),那就根本涉
及不到某种要用论据来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而只涉及到一种输赢要求,这种要求是用常规
的游戏规则来加以断定的。反之,如果体育专家在讨论过程中说出命题(1),那么,它
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可以用理由来表示赞成或反对的预测。即便是从这些命题当中已经能
够看出,只有用话语兑现的有效性要求才能把它们表达出来,也要由具体语境来决定有效
性要求的形式。因此,纯粹出于兴趣的外行或生物学家可能会就冬属植物的植物学分类发
生争执,并说出命题(7);在这种情况下,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命题
的真实性。相反,如果一位教师在生物课上讲解林内氏分类法(die Linnesche
Taxonomie),并修正学生对冬属植物的错误分类,那么,他所提出的要求所涉及到的就
是一种语义学规则的可理解性。
当然,论证场域在不同种类的有效性要求当中也绝没有遭到彻底的贬低。尽管命题(
4)和命题(5)属于不同的论证场域,即法律和道德,但言语者依靠这两种表达在标准前
提下也只能提出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两种情况下,他都立足于一种行为规范,而在命题
(4)当中,这种行为规范可能是通过某种活动的组织法规提供保障的,所以具有法律特
征。
此外,同一个有效性要求,不论它是涉及到命题的真实性还是规范的正确性,都表现
出一种虚拟化的形式。我们可能会认为,借助于简单的表语命题、一般的陈述或实存命题
所构成的断言,以及借助于单称或一般的应然命题所构成的诺言或命令,对于表达的真实
性以及表达的正确性等基本样态(Grundmodus)具有示范作用。从命题(1)的预测、命
题(2)的解释或命题(7)的分类描述、命题(4)的权利以及命题(5)的告诫等当中可
以清楚地看出,一种表达的样态在通常情况下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同时也表达出了一定时
空当中的具体视角,由此出发,言语者提出了一种有效性要求。
象医学、经营管理、政治等论证场域从本质上讲和真实性表达是密切相关的,但在实
践关系当中又各有不同。命题(3)对策略(或技术)的推荐,直接关系到所推荐措施的
一种有效性要求;这里,有效性立足在相应的预测、解释或描述的真实性基础之上。相反
,象命题(2)那样所提出的表达给出的是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在实践语境当中立
刻就能得到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就拿医疗卫生事业来说吧,可以用命令手段阻止疫病的蔓
延。
所有这些观点以及相近的观点都反对试图从论证场域的机制特征出发去深入论证逻辑
。相反,外在分化是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的继续;不同的论证形式始终拒绝仅仅注重
合理行为的功能和目的的考察方式。普遍有效性要求不同,论证形式也就有所区别;普遍
有效性要求通常只有在具体的表达语境当中才能辨认出来,但它们又不是由语境和行为领
域构成的。
果真如此,论证理论就会背上巨大的论据压力;因为它必须给出一套有效性要求【
64】。当然,它无须从先验推理的角度为这一套有效性要求提供"导论";一个可靠的程序
足以对相应的重建前提进行检验。这里,我只想略作概论。
一个有效性要求可以由言语者向(至少一位)听众提出来。通常情况下,有效性要求
是潜在地提出来的。言语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提出要求,如果是潜在地提出来的,那么,
这个有效性要求就会具有如下形式:"真的,"p""或"的确,"h"","我在此时此地说出
"s",是言出心声"。在这里,"p"是一句陈述,"h"是对一种行为的描述,而"s"则是一个
经验命题。一种有效性要求就等于断言表达的有效性条件得到了满足。不管有效性要求是
言语者潜在地或公开地提出来的,听众都只能选择是接受、拒绝或是暂时搁置一边。对于
有效性要求,允许采取"赞成"/"反对"的立场,也允许弃权。当然,具有交往倾向的命题
当中所表示的"赞成"或"反对",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对一种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所采取的
立场。从常规意义上讲,如果我们把未经认可的要求,即随意的要求称做"命令"(
Imperative),那么,对命令表示"赞成"或"反对",同样也表达出了支持或拒绝的态度。
但这只是在准备或拒绝服从他者意志意义上来说的。这种对于权力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的
立场,本身就是一种随意的表达(Ausdruck einer Willkuer)。相反,对于有效性要求
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则意味着听众同意或不同意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并且要拿
出充分的理由来;因此,这是一种明智的表达(Ausdruck einer Einsicht)【65】。
我们如果从听众所能肯定或否定的角度,来仔细审阅一下上文所引用的命题,就会得
出以下有效性要求:如果命题(1)具有预测意思的话,那么,听众就会对某个命题的真
实性持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命题(2)同样也是如此。赞成或反对命题(4),是对某种权
利的要求,再宽泛一点说,是对一种行为方式的规范正确性所采取的立场。命题(5)也
是这样。对命题(6)的立场是,听众认为价值标准的使用是否适当。命题(7)具有双重
意义,可能是用来描述,也可能是用来解释意义的规则;听众的立场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能是涉及到真实性要求,也可能是涉及到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
这些表达的基本样态由它们内在的有效性要求,诸如真实性要求、正确性要求、适当
性要求或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来确定。从语义学的角度对陈述形式加以分析,
也可以得出这些样态。描述命题普遍都是用来陈述事实,因而可以从命题真实性的角度加
以肯定或否定;规范命题(应然命题)(Sollsaetze)是用来证明行为的,因而可以从行
为方式的正确性(或"公正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评价命题(或价值判断)是用来
估价事物的,因而可以从价值标准(或"善")的适当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66】;解
释命题主要是用来澄清诸如言说、分类、计算、演绎、判断等具体活动的,因而可以从符
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面性的角度来加以肯定或否定。
从分析陈述形式出发,首先可以阐明一个相应命题得以成立所要满足的语义学前提。
但是,一旦把对论证可能性的分析延伸到陈述的有效性,有效性概念的实际内涵也就表现
了出来。所谓论证,只能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加以解释。用于描述、规范、评价、
解释以及表现等的陈述形式各不相同,而恰恰是语义学分析使我们注意到,如果陈述形式
不同,论证的意义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对描述性命题的论证意味着对实存事态的证明;
论证规范性命题,则是对行为或行为规范的可接受性的证明;论证评价性命题是对优选价
值的证明;对表现性命题的论证,则是对自我表现的透明性的证明;对解释性命题的论证
则,是要证明符号表达合乎规则。因此,通过详细阐明所有上述证明都能援用的论证逻辑
的前提,我们就可以把相互分化而且各不相同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揭示出来。
我在这里不可能再去进一步追溯有效性要求体系化的形式语义学起源;但我指出两条
限制条件,它们对于有效性要求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性要求并不只是交往表达
当中才有;也并非所有交往表达当中的有效性要求都有一种与之直接相对应的论证形式。
命题(6)是一种审美评价;这种评价性命题关系到一部电影的价值。电影在这里被
当作了一部作品,从正规角度来讲,本身就要求把有典型意义的经验表现出来,使人从中
受到启发。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在讨论过程中,相对积极评价重新摄制的电影;在言语者
看来,这部影片把巨人金刚和它的牺牲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展现得十分细腻,但就他本人而
言,他最初所使用的简单的价值标准受到了质疑,并成为讨论的主题。如果一个用来证明
有问题行为的规范本身受到了质疑,那么,在道德论证当中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游移。所
以,命题(5)也可以从看作是一个一般的应然命题或一个规范,持怀疑态度的听众要求
对其有效性要求加以论证。同样,命题(2)中所包含的话语也可以转移到关于传染病的
基本理论假设上去。一旦文化行为体系,诸如科学、法律和艺术相互分化开来,那么,具
有稳定的机制、并且比较职业化的专家论证所涉及到的就是这样一些较高层次的有效性要
求,它们所依赖的不是个别的交往表达,而是文化客体、艺术作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或理论。此外,技术和战略也处于这样一个储存文化和客观知识的层面上,在技术和战略
当中,理论知识或职业实践知识是根据一定的实践关系组织起来的,如医学、军事技术、
行为管理等等。尽管层面不同,对各种带有交往意图的表达的分析始终都是有效性要求体
系化的起点,并且具有启发作用,因为在文化客体层面上的有效性要求同样也会出现在交
往表达当中。
另一方面,我们在上文所引用的可以检验和可以论证的表达例子当中找不到以下类型
的命题,这并非偶然:
(8)、我必须向你坦言,我对我的同伴出院后的恶劣处境深表不安。
这个命题初看上去让人觉得有些惊讶,因为诸如此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类用第一人称表达出来的命题无论
如何,都带有一种有效性要求。比如说,另一位同伴或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你果真这
样认为?对于他眼下无法再同你竞争,你难道不也会感到有些解脱吗?"表现命题是用来
表达经历的,因而可以从言语者自我表现的真实性的角度予以肯定或否定。但是,表现性
的命题关系到的真实性要求和真实性要求或正确性要求不同,无法用论据直接加以兑现。
言语者最多可以用他的行为结果来证明他所说的一切是否真实。表现的真实性无法加以证
明,而只能予以说明;不真实可能会从表达与和它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之间缺乏稳定性这
点上透露出来。
当然,治疗学家对其分析对象的自我蒙骗所作出的批判也可以看作是想借助论据对其
立场施加影响,也就是说,想借助论据说服他者。病人对于其自身的愿望和情感不甚了了
,沉浸在对自身经历的幻想当中,因此,必须借助和他进行交谈,对他作出分析,使他认
识到,迄今为止,他的言谈举止都是不真实的,只不过他本人没有觉察出来罢了。当然,
为了交往目的而表达出来的经验命题的真实性要求与论证话语之间的关系,和值得追问的
有效性要求与话语对谈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是不一样的。论证与交往表达所提出的有效性要
求之间也不是同一种关系。因为,在为了实现自我认识而进行的治疗性交谈当中,话语的
一些重要前提没有得到满足,比如:有效性要求并非一开始就被发现了问题;对于所说内
容,分析对象并没有采取什么假设立场;就分析对象而言,决不是所有动机都不想通过协
作而寻求真实性;交谈双方的关系也不平等,等等。尽管如此,根据精神分析学的观点,
分析性交谈的治疗力量同样也依赖于其中所运用的论据的说服力量。从术语的角度来看,
我对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是,如果参与者一定要认为没有任何内外压力的言语情境所
必需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那么,我就宁愿用"批判"(Kritik),而不是"话语"(
Diskurs)。
至于价值标准的讨论,情况有所不同。审美批判是这方面的样板【67】。即便在关于
趣味问题的争论中,我们也信赖更好论据所提供的合理力量,尽管这样一种争论完全不同
于关于真实性问题和正确性问题的争论。如果上文所列举的命题符合事实的话【68】,那
么,论据在这里的特殊作用是打开参与者的眼界,也就是说,把他引进一种可靠的审美感
受当中。不过,这样带有文化价值的有效性要求不会象真实性要求和正确性要求那样彻底
超越局部的限制。文化价值并不具有普遍有效性;顾名思义,文化价值受制于生活世界在
具体文化当中的视界。在特殊的生活方式当中,文化是有说服力的。所以,文化价值的批
判是以论证参与者共同的前理解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的前理解不是处于待命状态,而是同
时构成和划清有效性要求所表现的范围【69】。就其意义而言,只有命题的真实性、道德
行为规范的正确性以及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面性才是普遍有效性要求,才能接受话语
的检验。只有在理论话语、实践话语以及解释话语当中,论证参与者才必须从这样一种(
通常有悖事实的)前提出发,即:理想的言语情境的条件得到了充分满足。如果成问题的
有效性要求迫使参与者假设完全能够达成一种合理共识,其中,"完全"表达出了理想化的
前提:即论证能够做到充分开放并持之以恒,那么,我就会愿意用"话语"一词【70】。
注释:
15, Ryle,The Concept of Mind,London,1949;萨维尼(E.v.Savigny):《
常规语言哲学》(Die Philosophie der normalen Sprache),Frankfurt am Main,
1974,第97页以及下两页;D.Carr,The Logic of Knowing how and ability,Mind,
88,1979,第394页以及下两页。
16, 有关概念的历史,请参阅:阿佩尔(K.O.Apel):《从但丁到维科的人文主
义传统中的语言观念》(Die Idee der Sprache in der Tradition des Humanismus von
Dante bis Vico),Bonn,1963。
17, 根据维特根斯坦,波尔(D.Pole)撰写了Condition of Rational Inquairy一
书,London,1961;此外请参阅其The Concept of Reason,载:R.F.Dearden,D.H.
Hirst,R.S.Peters(Eds.),Reason,Vol.2,London,1972,第1页以及下两页。
Pole解释合理性概念的视角包括客观性、公共性和人际关系、真理、理性的同一性以及合
理赞同的理想。关于维特根斯坦的合理性概念,请集中参阅:St.Cavell,Must we mean
what we say?,Cambridge,1976;及其The Claim of Reason,Oxford,1979。
18, 当然,各种理由具有不同的实用功能,这要看它们是要用来解释谈话双方的歧
异还是不成功的干预。提出断言的言语者必须具备提供好的理由的"看家本领",以便在需
要时使他的谈话伙伴对陈述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能够达成合理共识。反之,行为者无
须对所遵守的行为规则提供论证,工具行为就能取得成功。目的行为中的理由只是用来解
释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定的场合,使用某个规则能否取得成功。换言之,技术行为或策
略行为的有效性(现实性)与所能给出的有效性解释之间尽管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但对
这种内在联系的认识并不是成功使用这个规则的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
19, Max Blanck,Reasonableness,载:Dearden,Hirst,Peters,(1972)。
20, 请参阅施太格米勒(W.Stegmueller)的综合论述:《科学理论与分析哲学的
问题与后果》(Probleme und Resultate der Wissenschaftstheorie und Analytischen
Philosophie),Bln.Heidelberg,New York,1969,Bd.I,第335页以及下两页。
21, 卢曼(N.Luhmann):《目的概念与系统合理性》(Zweckbegriff und
Systemrationalitaet),Tübingen,1968。
22, M.Pollner,Mundane Reasoning,Phi.Soc.Sci.4,1974,第40页。
23, Pollner,(1974),第47页以及下页。
24, 皮亚杰(J.Piaget):《认识的发展》(Die Entwicklung des Erkennens)
, III,Stuttgart,1973,第190页:社会协作当中存在着两种密切相关的相互作用:一
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以目的行为为中介的相互作用;另一种则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以交往行
为为中介的相互作用。请参阅本书下文,第104页以及下两页。
25, 波尔钠从交通法领域中选取了一切实际事例,(1974),同上,第49页以及下
两页。
26, R.Norman,Reasons for Actions,New York,1971,第63页以及下页;在第
65以及下两页,R.Norman讨论了评价表达的地位问题;由于评价表达既有规范意义,也
有描述意义,因此,Hare和Nowellsmith等人称之为"两面词"(Janusworte)。
27, St.Toulmin,R.Rieke,A.Janike,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New
York,1979,第13页。
28, A.R.White,Truth,New York,1970,第57页以及下两页;G.Patzig:《事
实,规范以及命题》(Tatsachen,Normen,Saetze),Stuttgart,1981,第155页以及
下两页。
29, K.Baier,The moral pint of view,Ithaca,1964;德文版,Duesseldorf,
1973。
30, 请参阅J.Rawls,Eine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 Main.,
1977;此外还有赫费(O.Hoeffe)(编):《论罗尔斯的正义论》(über J.Rawls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 Main,1977;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J.Phil.,77,1980,第515页以及下两页;关于构
成主义命题,请参阅施维默(O.Schwemmer):《实践哲学》(Philosophie der
Praxis),Frankfurt am Main.1971;卡姆巴特尔(F.Kambartel)(编):《实践哲
学与构成主义的科学理论》(Praktische Philosophie und konstruktive
Wissenschaftstheorie),Frankfurt am Main.1975;关于先验解释学命题,请参阅阿
佩尔(K.O.Apel):《交往共同体的先验性与伦理学》(Das Aporiori der
Kommunikationsgemeinschaft und die Grundlage der Ethik),载其:《哲学的转型》
(Transformation der Philosophie),第II卷,Frankfurt am Main,1973a,第358页
以及下两页;及其《言语行为理论与先验语用学:关于伦理规范问题》(
Sprechakttheorie und transzendentale Sprachpragmatik,zur Frage ethischer
Normen),载其(编):《语用学与哲学》(Sprachpragmatik und 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1976a,第10页以及下两页;关于话语理论命题,请参阅哈贝马斯:
《真理论》(Wahrheitstheorie),载:法伦巴赫(H.Fahrenbach)(编):《现实与
反思》(Wirklichkeit und Reflektion),Pfullingen,1973,第211页以及下两页;阿
莱克西(R.Alexy):《法学论证理论》(Theorie juristischer Argumentation),
Frankfurt am Main,1978;及其《实践话语理论》(Eine Theorei des praktischen
Diskurses),载:厄米勒(W.Oelmueler)(编):《规范论证与规范贯彻》(
Normenbegruendung,Normendurchsetzung),Paderborn,1978,第22页以及下两页;W
.M.Sullivan,Communication and the Recovery of Meaning,Intern.Philos.
Quart.,18,1978,第69页以及下两页;维默(R.Wimmer):《伦理学的普遍化》(
Universalisierung in der Ethik),Frankfurt am Main,1980。黑格泽曼(R.
Hegselmann):《规范性与合理性》(Normativitaet und Rationalitaet),Frankf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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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achanalytischer ?sthetik),载:比特纳(R.Bittner),普法夫(P.Pfaff):
《审美判断》(Das ?sthetische Urteil),Koeln,1977,第271页:"……关键在于自
身对于对象的感知;审美判断试图对这种感知加以引导和提示,以打开视界。Hampshire
这样说道:关键在于让人对特定对象作出自身的特殊感知。Isenberg从反面说道:没有现
存和可以直接回忆的讨论对象,审美判断就是多余的,也没有什么意义。他们对审美判断
所下的这两种定义其实并不矛盾。就言语行为这个术语而言,实际情况可以说是这样的:
用诸如"符号X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样的表达所展开的以言表意行为属于陈述类型,而用这
样的表达规则展开的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对对象的特性各自作审美感知的开端。我说出一句
陈述,以此来引导某人的审美感知,这和用陈述可以使某人对事实有所认识或用提问可以
使某人回忆某事是一样的"。这样看来,Bittner继承了M.McDonald、A.Isenberg以及
St.Hampshire等的著作所开创的论证路线,请参阅die Bibliographie,同上,第281页
以及下两页。
32, 哈贝马斯(J.Habermas):《认识与兴趣》(Erkenntnis und Interesse),
Frankfurt am Main,1968a,第10章以及第11章;利科(P.Ricoeur):《论解释》(
Die Interpretation),Frankfurt am Main,1969.Drittes Buch,第352页以及下两页
;谢林(W.A.Schelling):《语言,意义,愿望》(Sprache,Bedeutung,Wunsch)
,Bln.1978.
33, 关于解释话语,请参阅施耐德巴赫:《反思与话语》(Reflektion 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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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德语范围内,请参阅P.L.Voelzing的研究报告:《论证》(
Argumentation),载:《文学与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Literaru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第10期,1980,第204页以及下两页。
35, J.A.Blair,R.H.Johnson(Eds.),Informal Logic,Iverness,Cal.
1980,X。
36, St.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1958;德文版,Kronberg
,1975。
37, St.Toulmin,Human Understanding,Princeton,1972;德文版,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Frankfurt am Main,1978。
38, B.R.Burleson,On the Foundations of Rationality,载:Jour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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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Habermas,(1973c)。
40, 请参阅Toulmin,Rieke,Janik,(1979),第106页。
41, Ch.Perelman,L.Olbrechts-Tyteca,La nouvelle rhetorique,Bruessel,
1970。
42, Habermas,(1973c)。当然,合理动机这样的重要概念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
分析;请参阅H.Aronovitch,Rational Motivation,Philos.Phenom.Res.,15,
1979,第173页以及下两页。
43, Toulmin,(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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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
),第38/39期,1980,第9页以及下两页。米勒(M.Miller):《论道德论据的本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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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 第38/39期,1980,第58页以及下两页;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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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nition 3,TU Berlin,1980。
45, Klein,(1980),49.M.A.Finocchiaro,The Psychological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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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Klein,(1980),第19页。
47, Klein,(1980),第18页。为了说明起见,克莱因援引了一个教派作为例证。
这个教派认为为了证明宗教对人民是有害的这句话,指出列宁就曾说过这句话。这个教派
为了把"集体问题"变成"集体有效性",仅仅满足于援引权威。克莱因用这些概念的目的是
很清楚的,他这样做,是为了省去这样的问题,即:为了让别人 相信,列宁对于相关现
象的理论解释比其他的解释,比如涂尔干或韦伯的解释要高出一筹,这个教派的人会列举
出那些理由呢?
48, Klein,(1980),第16页。
49, Klein,(1980),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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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emeyer)(编):《交往过程中的价值》(Werte in kommunikative Prozessen),
Stuttgart,1980。
69, 关于这种可以追溯到皮尔斯的形式语用学的真理理论,请参阅莎伊特(H.
Scheit):《真理共识理论研究》(Studien zur Konsensustheorie der Wahrheit),
慕尼黑大学教授资格论文,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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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